丈夫24万打赏女主播 妻子能追回吗?

时间:2022-10-30 13:29:54       来源:漯河市召陵区法院

随着网络直播兴起

直播打赏纠纷不断增多

近期漯河市召陵区法院

审理的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引发关注

原告李某诉称

丈夫胡某未经自己同意

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5个月通过直播平台

打赏网络女主播24万

其行为已超出日常家事

代理的权利范围

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义务

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

其丈夫与主播和

平台公司二被告之间的赠与

并返还24万

被告主播辩称

作为直播平台合作的主播艺人

能够严格遵守直播平台规则

打赏充值金额由平台公司取得

自己从未收到对应充值金额

而是根据平台结算规则取得报酬

同时,原告丈夫充值打赏

根据意向选择服务内容

按照平台规则消费

系认可演艺服务并自愿选择对价

是有因法律行为

且交易模式、交易内容

均不符合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而是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平台公司辩称

平台提供服务前

均与用户签订了

《直播用户服务协议》

《直播开播协议》等网络服务协议

明确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

或事实上的雇佣、劳务或劳动关系

明确平台根据用户指令

提供直播服务

用户充值获取平台消费虚拟货币

为了获取更加优质直播服务

可以进行充值和打赏

用户与平台公司之间

系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同时原告丈夫

观看直播表演支付对价

获取的是当时状态下

所享受的直播演唱和表演过程

即时实现了其支付对价后

可以获取的服务结果

而非将夫妻共同财产

转移给平台公司

平台公司不负有返还义务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召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胡某在网络平台公司注册账号

并向其账号进行充值

购买虚拟币的行为

均签订有相关服务协议

二者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依照《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权选择消费的种类和方式

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

网络平台公司的直播内容

存在违反法律规定

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网络平台公司

在接受服务购买人支付的充值款时

并无审查购买人的婚姻状况

以及是否取得配偶同意的法定义务

也无从推断其充值行为

是否侵害他人的财产处分权

因此胡某和网络平台公司之间的

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胡某观看直播表演并支付相应对价

以及对其欣赏的主播进行打赏

亦是一种网络服务消费行为

且合同已经即时履行完毕

不存在赠与行为

故对李某要求撤销第三人胡某

和二被告之间的赠与

返还钱款的行为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作为直播平台的运营者

应当严格管理直播内容

合理约束主播言行

负担起与其盈利相对等的社会责任

注重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为主播艺人

进行直播表演应当注意文明直播

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作为网络用户

观看直播表演并进行打赏

也应注重合法、理性消费

增强自身道德约束

避免损害他人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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